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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作者:校工会    浏览:


 

 

交大委〔2015〕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校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校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实现学校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校教代会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定期向校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学校要全面听取校教代会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代表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校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研究。

第三章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选为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代表以学校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既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校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校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总数一般控制在正式代表总数的20%以内。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处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无正当原因两次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五)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时,其校教代会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代表;

(六)代表须增选、补选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每5年为一届,实行两会结合,同时召开,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根据需要主席团可设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设秘书长负责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履行教代会职权。执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执委会委员设17~21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委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委员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校教代会联席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加联席会的成员有:校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校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校教代会专委会主任等,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简称“校教代会专委会”)。校教代会专委会委员5-7名,其中设正副主任各1名,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主任应由熟悉该专项工作的教代会代表担任。委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关人员参加。校教代会专委会委员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校教代会专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二级单位情况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团的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提案征集;

(三)反映代表意见;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校教代会的各种会议须有应到会2/3(含)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闭会期间,配合执委会和各专委会开展工作;主持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联席会会议;

(三)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组织和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四)组织代表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七)对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上级工会与校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会议及教代会代表培训等经费列入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五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列入日常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案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3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学术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对提案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回复单位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制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教代会。2009年12月重庆交通大学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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