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六)评定学年内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
(七)评定学年内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或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第五条在重庆市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