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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学工部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参照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成员健康状况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二)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三)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的学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

(二)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四)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入不敷出。

第十一条 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

(二)拥有或使用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通讯工具;拥有或使用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的电子产品(专业学习确有需要的除外);

(三)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有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消费行为;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六)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七)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八)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期末,各学院对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

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交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重庆交通大学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经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内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示3天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可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3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并全校公示3天。

(五)认定确定并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最终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各项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评定后发现有前述第二条行为者,取消其本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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