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有关信息,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二)建立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指导、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等;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调查处理。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办公室负责依据本实施细则主动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对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二)对于内容变更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更新;

(三)对于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予以澄清;

(四)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予以协助办理;

(五)对于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提出公开建议,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对依照本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校属各单位网站;

(二)校报、校刊;

(三)校内广播、校内电视、校园官方微博微信等校内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六)新闻发布会;

(七)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八)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九)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学校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依照本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信息类别、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关内设组织机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十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在获取变更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十八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的准确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视申请公开信息具体情况直接答复,或者分转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属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校属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校属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纪检监察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检监察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九校属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细则由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细则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交大〔2011〕21号)《重庆交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交大委〔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关闭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下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Copyright © 2016 重庆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网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重庆交通大学明德楼
信息公开举报信箱:jwjcc@cqjtu.edu.cn 举报电话:62652747  邮编:400074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