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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作者:    浏览:


交大〔2018〕2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促进学术发展,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有关条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章程》,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学术造诣较高、关心学校发展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主要负责人的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其中45岁以下的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技处处长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其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进行专项调研与论证,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实施。

校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学术事务管理的特殊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专业组、学科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院(部、所)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一)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7~19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4。

(二)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一般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申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七)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评定和推荐各类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公开公正的民主推荐等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确定。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基层学术分委员会提出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推选增补委员,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1/2的,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的学风,服务学校发展需要,并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涉密事项;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长(若不是委员)列席全体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通过,报校务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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