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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3月31日    作者:资产后勤处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是指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授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活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交通部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单位自有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为市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按照“管采分离,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 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招投标小组是学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牵头,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共同组成,负责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总体统筹工作,制定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管理文件,协调政府集中、分散采购中与上级部门的相关事项,实施学校采购工作。

第六条 国资处采供中心是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接受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招投标小组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汇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学校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组织采购人员参加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学校批准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的程序、方式及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政府集中、分散采购实行“使用单位、计划主管部门、采购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论证;国资处对立项项目拟订采购方式、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条 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工作范围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其中,采购项目为设备及服务类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技术指标及性能要求,由国资处采供中心按重庆市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方式进行购置和实施;采购项目为图书资料、教材、药品的由图书馆、教务处、校医院牵头拟订采购计划、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由国资处采供中心按市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方式进行购置和实施。

第十一条 在各项采购计划中,对重复设备采购、超计划资金采购、超计划标准采购、采购方案不合理的,国资处应向使用单位、计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使用单位、计划主管部门须作出相关说明和调整,采购计划方可执行。

第三章  采购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国资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执行计划执行采购项目,对20万以上重要设备,计划主管部门要提出充分可行的论证报告。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国资处按照政府集中、分散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在执行交通部专项计划、中地共建计划、学校年度设备计划中,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变更,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计划主管部门同意,资金不得超过原计划。不在计划之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不得纳入采购。

第十四条 在执行各项采购计划时,对超过执行计划资金和批准资金的项目,使用单位、计划主管部门需对计划作出调整,或向计划批准单位重新申报批准。计划项目执行完后,资金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在执行各项采购计划时,使用单位、计划主管部门、采购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经费必须按审批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采购项目的经费由市财政支付的,按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支付;由学校支付的,由国资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支付。重点实验室的采购项目还需实验主任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支付。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定点协议、分散采购(非定点协议商品)等,以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市教委组织的学校后勤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展示会等。

第十八条 单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及以上的项目,纳入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在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网站上公布信息,按照市财政、市教委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的技术条件和需求由使用单位提供,国资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单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金额3~20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纳入市政府分散采购,在市政府分散采购网页上公布信息。属于市财政局定点协议采购目录的按照其公布的品目择优选择产品及供应商,进行定点协议采购;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项目,按重庆市分散采购规定采购。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由使用单位提供,国资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单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1~3万元的项目由国资处自行安排在定点协议供应商处采购,没有定点协议供应商的产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会签同意后,采供中心安排采购。1万元以下的项目,国资处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具体采购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由国资处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五章  采购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制定由国资处采供中心会同使用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按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采购文件应明确项目的技术需求、数量及质量、实施时间地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评标细则、合同条款以及供应商的资质等。国资处采供中心负责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及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中的评标细则应尽可能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招标采购应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要求设置评标细则。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具体评标方法根据项目类型按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由使用单位、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会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可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提出要求。国资处采供中心、监察处按规定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库中没有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由国资处采购中心报请市教委推荐,市财政局确认。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国资处采供中心组织招投标小组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或在截止时间封存投标文件,另定开标时间。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学校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的资料按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的要求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供应商质疑、投诉,由学校招投标小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应按规定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采购;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章  采购项目合同及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中标单位拟订合同初稿,由使用单位、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会签同意后,在一个月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所有纳入政府集中、分散采购项目必须签定合同,3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签订合同,由国资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资产验收两个阶段。由使用单位牵头按照合同及技术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组织技术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技术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处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资产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认可。3万元以下项目由国资处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实施中有收方计量的部分,必须由审计处派人参与收方计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在结算时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保修金(质保金)按项目结算价的3~5%扣留,保修期和保修金在合同中约定。3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扣留保修金。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中的设备部分按固定资产登记规定,必须作固定资产登记;设备土建配套项目结算价2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固定资产登记(均做为原建筑增值部分),结算价20万元以下的可不做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  采购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现场监督。采购预算资金在规定范围内的,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的人员,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进口产品的采购,按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重庆海关进出口免税办法进行申报实施。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计划执行中,采购同样产品,在保证原合同约定不变,原合同单价不变,可以增加原合同10%的产品,并以补充合同形式明确。

第四十一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学校各单位自有经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各单位自制设备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资处采供中心负责按政府采购要求,编制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流程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院〔2003〕308号文件中的《重庆交通学院物资、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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