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掘现有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本校的教学与科研,服务社会,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学校教学或科研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各二级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西科所等,以下统称“服务承办单位”。
第三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学校支持、鼓励各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潜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活动,必须遵从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服务承办单位负责实施的两级机制。
第六条 以“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核心,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开放共享服务管理机制,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服务范围
第七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是指:
(一)按设备金额分类,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1.学校各服务承办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单台(套)资产价值原则上为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具有特定限制许可或专用于教学的非商业软件除外(下同)。
2.单台(套)价格不足4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资产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3.单台(套)价格不足40万元人民币,但市场应用情况良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
(二)按设备类别分类,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1.仪器仪表;
2.机电设备;
3.电子设备;
4.分析检测设备;
5.大型通用或专业软件;
6.其它类别的单台(套)资产价值为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八条 在保证计划内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可以从事以下开放共享服务活动:
(一)面向校外的教学、实验、训练、实习;
(二)检验、测试、测量、分析、化验;
(三)仪器设备的校正、安装、技术鉴定、维护维修等;
(四)各类资料制作(含音像视听资料)、软件开发等;
(五)信息查询、数据处理;
(六)其他经批准开办的项目。
第九条 属于免税进口的设施设备,在开展面向校外的开放共享服务活动之前,必须按国家海关总署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海关的审核备案手续(财关税﹝2016﹞70号)。
第十条 开放共享服务面向校内与校外的单位或个人,校内与校外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费。上级没有规定但有行业规定的,参照行业规定综合测算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无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计算:运行成本+合理利润。
(一)运行成本=消耗费+劳务费+折旧费。
1. 消耗费: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主机和配套设备所必须的试剂及其他耗材等一次性消耗费用、水电费及其它费用,还应当包括设备使用后回复初始状态所产生的费用。
2.劳务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和作业时间计算,暂定每人每天200~500元。
3.折旧费:折旧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仪器设备账面价值÷折旧年限÷世行贷款项目规定的1080小时)×使用机时数。
(二)利润率的大小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稀有程度、使用频率和市场情况确定。通用设备利润率原则上控制在10~30%,本地稀缺设备利润率原则上控制在30~100%,具体数值由服务承办单位测算,并报资产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收费计算方法:收费=成本×(1+利润率)
第十三条 无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在采用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收费标准时,若计算结果与当时市场行情严重不符,可参照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当时市场行情,召开专题论证会,确定有关设备的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收费单价标准的制定程序:
(一)服务承办单位根据第三章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测算本单位待开放共享的各类设备的收费单价(附件1)。
(二)服务承办单位将测算的各类设备收费单价报资产后勤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单价建议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在非计划内教学、科研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时间外使用学校资源的,也需按规定交费,收费标准按照项目成本核算。非计划内教学指在教务处无教学计划备案的项目,由教务处核定;非计划内科研指在科技处无科研项目备案的项目,由科技处核定。
第四章 收费方式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申请、审核、收费、实施程序:
(一)使用申请人与服务承办单位洽谈与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1.使用申请人向服务承办单位提出拟开展的项目、需使用的设备设施数量、需达到的服务标准、使用人数与时间等,服务承办单位向使用申请人说明仪器设备性能和资源条件、收费标准等。
2.服务承办单位(网上)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立项审批表” (附件2), 同时,服务承办单位与使用申请人协商后签订服务协议(附件3)。
(二)项目审核、备案、盖章、交费
1.立项审批表与服务协议经服务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相应类别(教学、科研)分别报管理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并登记,教学类项目报教务处,科研类项目报科技处(附件2)。教务处、科技处完成对项目的审核登记,并以代理人身份在服务协议上签字后盖学校公章(附件3)。
2.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申请人持盖有学校公章的服务协议到财务处交费。
(三)项目实施
服务承办单位的设备管理(操作)人根据项目审批表、服务协议、交费单据为使用申请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金额较大(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或较复杂的特殊服务项目,按程序报学校分管领导进行专项审批。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运行成本后,所产生利润的90%返还服务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仪器设备维护、工作人员的奖励、业务培训等,其中,用于改善教学条件、仪器设备维护的费用不低于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的50%。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前。服务承办单位根据审批表、合同与学校财务核对账目,填写《开展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结算单》报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收益分配比例将各单位应得年收益划转到各服务承办单位的共享服务项目专设账户。
第六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开展,资产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各服务承办单位等参与相关工作。
(一)资产后勤处主要职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信息发布和系统维护;核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设施;参与设备收费单价标准的审核。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收费及收益分配的年终结转;参与设备收费单价标准的审核。
(三)教务处、科技处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核、登记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及其服务协议的审签。
(四)审计处负责对各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五)监察处定期对开放共享服务活动及所得收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察。
(六)服务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共享服务项目收费单价的测算,服务协议的洽谈与签订,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服务承办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三)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与技术状况,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四)向用户告知相关的安全事项、操作规程、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开放共享使用中非自然原因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坏情况由责任方承担必要的维修费和误工费。
第二十四条 开放共享服务活动一律按规定程序审批。创收的使用、结算按规定执行。禁止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承揽业务直接收取费用,或收取项目服务协议所含内容之外的额外费用。凡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收取费用的,经查实后,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服务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资产后勤处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单价审批表
2.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立项审批表
3.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协议书(样本)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单价审批表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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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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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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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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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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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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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价 (元/小时) (元/其它单位) |
成本单价(5) |
水电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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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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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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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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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小计(5=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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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利润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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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7=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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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办单位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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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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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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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立项审批表
单位名称: 申请人: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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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设备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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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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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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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述 (含目的、要求、过程、需使用的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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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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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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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
收费单价(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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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数(小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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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
水电费(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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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费(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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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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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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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利 润(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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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8=1*2=3+4+5+6+7) |
学校提留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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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服务承办单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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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办单位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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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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