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5〕50号
重庆交通大学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全校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实施细则,办公用房包括个人办公、接待室、资料室等辅助办公用房。
一、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根据单位职工数分段累计进行核算:
(一)单位职工数≤5人:定额面积=18㎡/×人数;
(二)5人﹤单位职工数≤10人:定额面积=90㎡+16㎡/人×(人数-5);
(三)10人﹤单位职工数≤15人:定额面积=170㎡+14㎡/人×(人数-10);
(四)单位职工数﹥15人:定额面积=240㎡+12㎡/人×(人数-15)。
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会议室,应统一使用各楼层公共会议室或学校会议室。不是集中办公的单位,可设置独立会议室。
三、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不得设置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会议室不计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四、各单位有直接为学生或教职工服务功能的办公用房,应推行开敞式、集中式办公模式,集中办公人员用房面积,不在该单位的办公用房中进行重复计算。
五、个人办公用房面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职 级 |
校级正职 |
校级副职 |
正处级干部 |
副处级干部 |
其它人员 |
面积(㎡) |
42 |
30 |
24 |
18 |
9 |
考虑到目前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处级干部暂按正
处18㎡,副处级12㎡的标准控制执行,其余人员标准不变。
六、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提倡2人共用一间办公室。
七、由于房屋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各单位定额面积在±10%范围内的视为合理,超出部分属于超标准面积。对超标准面积,学校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八、各单位教职工人数(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