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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作者:    浏览:



交大201550



 

 

 重庆交通大学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全校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实施细则,办公用房包括个人办公、接待室、资料室等辅助办公用房。

一、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根据单位职工数分段累计进行核算:

(一)单位职工数≤5人:定额面积=18人数;

(二)5人﹤单位职工数≤10人:定额面积=90+16/×(人数-5);

(三)10人﹤单位职工数≤15人:定额面积=170+14/×(人数-10);

(四)单位职工数﹥15人:定额面积=240+12/×(人数-15)。

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会议室,应统一使用各楼层公共会议室或学校会议室。不是集中办公的单位,可设置独立会议室。

三、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不得设置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会议室不计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四、各单位有直接为学生或教职工服务功能的办公用房,应推行开敞式、集中式办公模式,集中办公人员用房面积,不在该单位的办公用房中进行重复计算。

五、个人办公用房面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校级正职

校级副职

正处级干部

副处级干部

其它人员

面积(㎡)

42

30

24

18

9

考虑到目前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处级干部暂按正

18㎡,副处级12㎡的标准控制执行,其余人员标准不变。

        六、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提倡2人共用一间办公室。

七、由于房屋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各单位定额面积在±10%范围内的视为合理,超出部分属于超标准面积。对超标准面积,学校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八、各单位教职工人数(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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