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代理机构服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学校招标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具体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交大〔2019〕137号),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和授权,对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理机构的审定,具体工作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代理机构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代理机构库,入库单位原则上控制在10家左右,代理业务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代理服务周期3年。
第五条 入库代理机构的产生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开发布公告,征集代理机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报名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工程、货物和服务类别每次在入围库中选取代理机构,选取时要坚持“择优、相对均衡”原则按轮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每家代理机构每年代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次。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并提交学校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工作的划分:
(一)属集采目录内的,按上级规定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属集采目录外且限额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属集采目录外限额以上且采购代理服务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原则上在学校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代理单位协助学校招标采购;采购代理服务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招”的原则确定代理机构。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及时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6个月招标代理项目业务委托工作;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或整改后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终止其招标代理项目业务委托工作,并取消其为学校代理服务的资格。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因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因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结果公示不全的;
(六)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七)因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因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或移交资料不全的;
(九)其他因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报名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查封、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近三年在为学校服务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五)丧失采购代理资格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为学校代理服务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工作,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累计2次不接受学校代理业务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三)为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四)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六)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七)提前泄露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八)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篡改招标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十)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所代理完成的项目情况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果与每年的代理数量挂钩(具体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公布),2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为学校代理服务的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与入库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委托事项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其职责及义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二)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采购代理预算费用低于5万元的项目,可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费率收取或按市场竞争协商谈判的原则确定代理服务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五)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采购资料;
(六)代理招标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七)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行业协议、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的评审费;
(九)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工作;
(十)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协助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处理采购投诉;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中从事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上级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相关线索、资料移交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超资格范围承揽采购代理业务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开标前泄露标底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的;
(十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