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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4月27日    作者:人事处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校党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联席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校工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人须自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复核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核,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复核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校务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后再下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复核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复核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复核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复核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复核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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