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2〕254号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普通本科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导师是指学校为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配备的职业道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责任心强的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制订学习计划、规划学业生涯、疏导心理及思想问题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促使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培养。
第三条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以学生建制班为单位,原则上一位专业教师指导的学生建制班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聘任
第四条学业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教育有效结合。
(三)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向,专业指导能力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宽广的学术视野。
(四)具有中级职称或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业导师的聘任范围一般为专业教师。有普通本科学生的专业,新聘任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必须担任本专业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学业导师。
第六条学校为大一和大二年级学生每两个建制班配备一名学业导师,任期两年,大二学年结束后,学业导师自动解聘。
第七条学业导师的选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聘任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在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业导师职责
第八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风。
第九条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特点,分析专业知识结构、专业发展前景和动态,指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解答学生对专业的疑问。
第十条注重个性化教育,在充分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情况下,正确引导学生的兴趣方向,帮助寻找学生的真实兴趣所在,根据学生特点帮助制定学业规划。
第十一条培养所带学生良好的科学思维习惯和科研兴趣,对学生进行科研启蒙。
第十二条学业导师每月至少与指导的学生见面交流两次,导师与学生的日常交流可自主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交流。
第十三条每学期提交一次对所指导班级学生的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组成的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的选聘、培训、管理和学院考核部分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全体学业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学业导师工作。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学业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在完成规定任务的情况下,学校为学业导师每学期按3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补贴,同时每学期计200个教学质量分,可作为绩效考核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学校每学年评选1次优秀学业导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业导师进行奖励,同时在学校评优、评先、教学质量考核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完成或参与创新创业训练或学科竞赛项目的工作量按相关政策另行计算。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学业导师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辞聘报告;不再担任学业导师者,其导师工作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一条有普通本科学生的专业,专任教师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担任学业导师的经历作为必备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