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评定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重庆市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六条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评定国家助学金:
(一)因学习不努力而导致学习成绩差,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二)因学习态度不端正,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1节及以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拥有或使用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通讯工具者;拥有或使用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电子产品者(专业学习确有需要的除外);
(五)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六)有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消费行为者;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八)有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最终报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受益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从受到处理的下月起停发其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继续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等;
(二)有前述第六条所规定任一之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