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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作者:研究生院    浏览:


交大〔2017〕7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最长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本办法所说超期,是指研究生在学时间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四条 因入伍服义务兵役、创业等原因延长学习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超期学习时间。

第二章 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五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全日制学习5年或非全日制学习6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已结业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第三章 超期学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九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全日制学习4年或非全日制学习5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十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超期学习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四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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