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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作者:研究生院    浏览:


 

 

交大〔2015〕3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和竞赛活动;

(四)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并依规定程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五)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健康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等相关规定。

(三)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均按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均以60分为合格。

(四)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任课教师核准,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缓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研究生需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

(六)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需要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七)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

(一)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三)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五)研究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的招生录取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休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在一个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五)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生参加当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处理。

(六)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七)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条 退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硕士研究生课程有两门补考未合格者;

7.博士研究生课程有一门补考未合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无法送交退学决定书的,在校内或重庆交通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三)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其办法可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3.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硕、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均为3年。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且不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待遇。

(三)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仍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四)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五)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六)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八)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按要求上报。

(九)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定向研究生

(一)定向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等事项,需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与终止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对受处分的研究生,处理结果要送达本人。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籍、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学校应在做出之时通知相关单位、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应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不得任意离校。因工作或学习(科研)需要离校者须请假,请假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导师签署意见同意后,到相关学院(部)办理请假手续。一年级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为加强离校期间的安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应签订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由本人到相关学院(部)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以传真或挂号的方式向相关学院(部)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考勤制度。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班干部考勤;教学实习期间由导师考勤;政治学习与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考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学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不假离校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不假离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达三天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予以留校查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连续不假离校时间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假离校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纪考规,除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遵守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否则一经查实,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重庆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守则(试行)》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其据此获得的荣誉、奖励等,已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旅游事宜。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须按国家、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行为连续超过四周者(寒、暑假例外),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立研究生会,各学院(部)可成立研究生会分会,参与研究生的学生事务管理。研究生会干部主要由研究生民主推选产生;研究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持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应在校园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可在学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成立研究生团体应按有关规定审批。研究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研究生应服从学校统一住宿安排。除有特殊情况,经导师、相关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外住宿外,不得私自在外租房。擅自在外居住者,安全责任及相应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若在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学生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交大办〔2009〕183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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