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类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学制按照国家当年招录专业计划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其学习专业学制加四年。在此时间内仍未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或函授站(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向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可缓期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又无特殊理由而不按期报到、注册者,自上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记载。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以百分制记载。包含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50%,考试成绩占50%~60%。平时成绩考核主要包含面授出勤率与作业完成情况;考试分统一考试和随堂考试,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其他免考类、学分认定转换类课程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成绩核定办法》、《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缓考。在学院安排的课程考核期间,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核者,应于考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班主任、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核实同意后交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应于下学期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缓考不及格不再进行补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核者一律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补考。学生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符合学院规定补考条件的,可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者方能取得成绩,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补考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结业转毕业补考。凡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请在每年三月、九月国家法定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名参加结业转毕业补考,合格者以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阶段的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成绩未达到良好者,可在毕业后二年内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答辩成绩进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据实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学习形式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变更学习形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和变更学习形式,但须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或因工作调动,在原校学习不便者。
2.入学时为待业人员,在学期间所学专业与就业后岗位要求专业不符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过少导致学院无法开班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2.成人高考文科专业录取转入理科专业学习以及成人高考经管专业录取转入理科专业学习。
3.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因招生人数不足无法开班的除外)。
2.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线。
3.专科转入本科。
4.成人高考文科专业录取转入理科专业学习以及成人高考经管专业录取转入理科专业学习。
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6.正在进行学籍处理或在校学习成绩已达到退学规定。
7.由函授学习形式转入非函授学习形式。
8.无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变更学习形式:
1.由函授学习形式转入业余学习形式。
2.成人高考文科专业录取转入理科专业学习。
3.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和变更学习形式由学生本人向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或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跨省须两级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和变更学习形式的手续,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前的两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和变更学习形式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转学和变更学习形式前已合格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相比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转学和变更学习形式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由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要求休学的学生,若本期内有补考课程,应先补考后办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考者,可先办休学,但复学前必须参加补考。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能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服兵役者(含人民武装警察),由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凡复学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应补修,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习专业学制四年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的。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7.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需经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同教学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送学院审核后报院长批准,由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学历证明等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满一年),即退学学生无论考核成绩合格与否,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或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书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校面授期间严禁利用学校教学场地举办以下活动:
1.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2.与教学不相关的娱乐、联欢、电影播放等活动;
3.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举办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4.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课或实习等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并纳入平时成绩考核记载,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四条 凡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凡修业期满,因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及一次补考作弊,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允许在离校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回校补考有关课程,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