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学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
(三)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四项达不到授位条件者,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亦未再受任何处分,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之前,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三名(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
(三)有特殊学术专长,获得A类、B类学科竞赛最高奖项或发表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排名第一):
(四)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优秀的。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特别申请授位者进行答辩。
第六条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由教务处统一核发。
第九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将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获得学位证书的;
(二)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经核查确认的;
(三)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往届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因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关课程重修,成绩符合授位条件的;
(三)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平均学分绩点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