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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6月01日    作者:研究生院    浏览:


交大20171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具有硕(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生硕(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历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是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批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具有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部)经过充分论证并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申报材料(含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培养模式、收费标准,经费使用计划等),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

第五条 审批必备条件:

(一)有固定教学场地,具有教学所需的设施。

(二)教学班必须有学院(部)在职干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制定有具体的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计划和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的经费使用计划;

(四)教师聘请原则上以校内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为主。

第六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必须统一纳入学校管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合作协议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签署。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招生宣传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院(部)须将宣传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宣传部审定后,方可进行宣传。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和发布招生信息,严禁个人或中介组织承包招生。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提供或租借教学、办公、生活设施。

第九条 必须保证充足的教学课时,确保教学质量。严禁转包教学,严禁个人或中介组织承包教学。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收费票据。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须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学院(部)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加强对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过程管理,对教学管理及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和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交大〔2010〕280号)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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