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与国(境)外友好院校或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联合培养和各类长短期交流项目(包括实习、夏冬令营等)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出国(境)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国(境)外高校及教育机构商谈交流项目和合作协议的签署事宜,学生出国(境)项目审核,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第四条 国际学院是我校各类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开展项目宣传、招生选拔、手续办理以及校内协调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及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
第六条 各派出学院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的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初步选拔、国(境)外选修课程审核、学分认定以及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联络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八条 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具备扎实的外语基础,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海外接收单位相关语言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结清学校各项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出国(境)交流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及教育机构签署的协议,由国际学院负责项目的宣传和选拔工作,选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报名申请:相关学院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学生报名申请,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由相关学院汇总后报国际学院。
(二)校内审核:国际学院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三)项目录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学校批准同意的项目学生名单告知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机构,收到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机构录取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 派出事宜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负责通知并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所需的材料、签证申请、校内学籍保留、学分认定、离校请假等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前须与国际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的行前教育和培训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需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可返回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故未能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计入学制。
第二十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无故滞留国(境)外的,学校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生不能按期回国,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国(境)外学习交流。
第八章 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非学历项目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经我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不申请外方学位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承认在外方学校所修学分。学分互认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项目协议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整体转换或部分转换,最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二)出国(境)交流前,学生应初步确定在国(境)外高校选修的课程,原则上所选课程应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需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如学生抵达国(境)外学校后所选课程发生变动,则需在1个月内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进一步审核确认。
(三)学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的,所修读课程与该生在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期中相同或者相似,且课程考核合格的,可以整体代替在我校相应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
(四)如学生有绩点要求,按以下规则进行课程成绩转换:百分制成绩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等级制成绩换算为我校对应百分制成绩:A=90分(A+=95分、A-=85分),B=80分(B+=84分、B-=75分),C=70分(C+=74分、C-=65分),D=60分(D+=64分、D-=55分);若国(境)外大学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选修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五)在国(境)外接收院校进行语言文化课程学习的,所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同或相似的,可以按程序认定为相应课程,课程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所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不同的,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项目生提供初始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六)对于部分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但项目学生没有合适课程予以认定转换的,项目生返校后,可补修或于考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七)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项目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结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项目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登录成绩。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学历项目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的涉及学历学位的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以项目协议为准。
(二)如项目协议未涉及课程及学分转换事宜,则按照整体转换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度整体转换,不再按照课程进行一一对应转换,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外方所授学位与我校所授学位专业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时数达到对方最低选课要求;所选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第九章 境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联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学院及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学习交流期满后应及时返回,不得无故延长交流时间或在国(境)外滞留。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出发前应自行购买覆盖交流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保险。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相关纪律,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返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返校后,应首先到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报到,并在两周内持相关材料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恢复学籍、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及国际学院提交出国(境)学习交流总结,同时还需向国际学院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国(境)外学习交流图片资料。
第十一章 费 用
第三十条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原则上仍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按如下标准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半年(含半年),5000元/人;半年以上,10000元/人/年。
第三十三条如学生出国(境)涉及学校资助的,相关事项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出国(境)资助项目管理规定》或《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出国(境)资助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自费留学
第三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行联系申请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自费留学且不需保留我校学籍的学生,须持家长同意函、所在学院意见和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等材料办理退学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中文成绩单及学籍证明开具英文翻译件。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暂行办法》(交大〔201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