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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年05月18日    作者:国际处    浏览:


 

 

交大〔2016〕12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来华留学生管理,保障来华留学生在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汉语语言进修生和其他短期进修生。

第三条我校留学生教育坚持“积极拓展、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采取“趋同化”管理模式,即来华留学生日常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参照国内学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留学生教育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国际学院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将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和规划中。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学校来华留学教育各项管理规定及办法,负责学校来华留学教育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来华留学教育拓展及对外合作,负责来华留学教育各类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协调,负责来华留学工作校内职能部门、学院之间的协调。

(二)国际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来华、居留许可及入学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来华留学生的适应性教育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宣传;负责来华留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负责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负责来华留学生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来华留学生毕(结)业相关事项的协调及管理、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制作、发放;负责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的宣传、申报、材料的收集及奖学金的发放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负责硕士、博士留学生培养方案审核、校内学籍管理及学位授予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培养方案审核、日常教学管理、校内学籍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五)学生处:负责对留学生辅导员的指导和管理,受理来华留学生各类处分决定申诉。

(六)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根据留学生培养方案及执行计划指导留学生选课;负责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负责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申请的受理,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人文学院负责汉语进修生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负责全校学历教育留学生汉语及文化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留学生教育相应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履行好来华留学教育及管理职责,不得推诿和逃避责任。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报到注册及教学管理

第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报到注册须本人亲自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说明并请假,到校后须提供有关请假证明的原件,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或开学两周之内未缴清相关费用者,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新生到校24小时内,应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入学报到10日内,应到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

第八条 每学期第一周,留学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国际学院登记备案并领取缴费通知单,凭财务处开具的收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应向国际学院作出书面说明,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习居留许可。

第九条涉及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本科留学生应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来华留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硕士、博士留学生应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来华留学生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就业指导课、体育课和军事训练与理论等课程。

第十一条四年制本科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的总学分应达到120~125学分(具体要求根据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五年制本科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的总学分应达到150~155学分。在本科四年级第二学期(五年制在五年级第二学期)之前,未取得应修学分80%的学生,不安排撰写毕业论文,应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自理,不享受奖学金等优惠政策。本科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各学院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并报国际学院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请假,须持有关证明并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者须经辅导员同意;请假两天以上须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离开重庆或者出境者,必须经国际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因病请假,须提供学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的正规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退学的,所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作如下处理: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应扣除本学年应交学费的30%;开学一个月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已交学费均不予退还。保险、签证等费用为代收费,均不退还。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留学生修满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达到《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及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学院初步审定后,将毕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国际学院根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所提供的准予毕业留学生名单,制作并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习年限届满仍未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对该生作结业处理,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据实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汉语进修生报到后一周,由人文学院汉语教研室组织新入学汉语进修生汉语水平测试,按汉语测评成绩分班。汉语进修生可根据自身汉语水平提出班级调整申请,由汉语教研室核定。正式行课两周后不再接收调班申请。

第十七条汉语进修生进修期满后,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者仅有一门课程不合格的留学生,由人文学院颁发结业证书;两门以上(包括两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者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学校可为该生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汉语进修生进修期届满的,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我校学历教育学习:

(一)在校进修期间表现良好,有任课老师书面推荐意见;

(二)汉语进修成绩优秀,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申请本科学习,HSK4级分数应当在180分以上;申请研究生学习,HSK5级应当在180分以上。

第十九条为提高和保证留学生培养质量,各学院应为留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并安排与中国学生结对帮扶,学校将支付导师及中国学生相应的报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开设全英文授课专业,学校将对开设有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院给予经费支持。全英文授课课程主讲教师在出国、职称评定时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课酬应高于普通课程课酬。学校鼓励中国学生选修全英文授课课程,并将在学生出国(境)项目选拔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学生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来华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广泛参与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来华留学生在校内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来华留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六条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入住留学生公寓的留学生应当遵守《重庆交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在校外自行安排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校内住宿留学生申请下一学期校外住宿,应在本学期结束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已交下学期住宿费的,可凭原始缴费凭据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的住宿费退费申请。规定时间以外提出校外住宿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如需购买使用机动车,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许可手续,并向国际学院报告登记。

第五章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必须持用普通护照,并持学习(X)签证或访问(F)签证(短期进修生)入境。学习(X)签证在入境后30日内有效。持学习(X)签证者在入境后需立即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在入境后30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习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来我校学习3个月以上者应先到重庆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作体格检查或认证,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已持有居留许可从外地(或转校)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在来校后10日内办理居留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校来华留学生应认真检查和核对签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并提前30日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延长手续。如因留学生个人原因,造成超期居留或签证过期,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在校留学生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达到规定的课堂考勤率标准,并提交已完清所申请居留期限内应当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的缴费凭据。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学业成绩、社会服务和各种竞赛中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生个人或团体,可授予“重庆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我校来华留学生参加全国或市级活动、竞赛或比赛获得佳绩的,可按以下标准从学校相关经费中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视奖项影响力而定。

奖励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000~20000元

10000~12000元

5000~8000元

市级

3000~5000元

2000~3000元

1000~2000元

对获奖留学生的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按以下标准予以相应奖励。

奖励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0~25000元

15000~20000元

10000~12000元

市级

4000~6000元

3000~4000元

20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相关细则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留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国际学院会签后给予相应处分。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国际学院会签,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交大〔2014〕61号)同时废止,由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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