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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26日    作者:财务处    浏览:


交大2017229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重庆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任办法》等6个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7820

 

重庆交通大学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允许调整一次,且具备充分的调整理由、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调整范围

第三条 中央和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一)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条 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 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条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对于较大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提交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后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同时交财务处变更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条 由学校负责审批且调整幅度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通过课题研究任务相关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单个预算科目调整10万元以上的;

(二)原预算总经费大于100万元,调整比例超过总经费10%的。

第八条 对于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表。评审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校外专家。

第九条 二级单位、科技处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校内审批程序完成后,有关材料由财务处、科技处、项目组各留存一份,以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抽查审计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 

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课题)名称

批准号

经费类别

项目财务账号

项目(课题)负责人

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原预算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事由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名):

 

 

                     

所在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科技处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公章)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填附表2

2.预算调增或内容变化较大,需作出相关性和必要性的详细说明,并提供支撑材料。


附表2

经费调整方案说明

一、调整方案

 

 

 

 

 

二、后续开支方案

 

 

 

 

 

三、经费预算调整的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经费调整说明:重点说明所调科目经费的调整理由,包括主要任务、经费需求、测算依据等。
附表3

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专项经费  (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合作单位

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申请预算

调整事项

 

 

专家组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专家签名:

 

                                           

附件清单

 


重庆交通大学

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规定设置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组成,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直接提取的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间接费用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费用。

(一)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按到校间接费总额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管理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项目按间接费用的3%提取管理费。

2.其他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有管理办法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若无规定的,以到校经费数5万元及以下的按间接费的10%提取管理费,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的按间接费的20%提取。

(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为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再有比例限制(原预算有比例限制的按原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提出绩效发放分配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学校(包括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项目所属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做好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技处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审核和监督。

(三)人事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绩效分配方案和发放清单进行登记、备案,配合财务处做好绩效的发放和监督。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组织项目实施过程考核,审核绩效分配方案和发放清单,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间接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交通大学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中间接费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项目绩效支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包括:

(一)国家、部委及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在间接费用中预算的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支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对象需参与了项目的实际工作,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具体贡献。发放的对象以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原始申报书列明的项目组成员为准;未明确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成员确定。

第二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绩效支出,按照“先考核,再发放”的原则进行,尊重项目参与人员劳动,体现研究人员的贡献,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所设定的论文、著作、专利、获奖、人才培养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关键性指标,并应考虑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实际效果等。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安排实施,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提供考核依据材料,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监管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财政科研项目考核根据结项情况分成四类。

(一)按期结题项目,是指按目标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截止期限内完成结项的项目。

(二)逾期结题项目,是指超过目标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截止期限后完成结项的项目。

(三)终止执行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终止继续执行的项目。

(四)被撤销的项目,是指因违反学术道德、财经纪律等,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

第三章 绩效发放管理

第八条财政项目科研绩效支出的额度按实际批复预算及规定比例执行计提核定,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

第九条 财政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期结题项目,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部分。

(二)逾期结题项目,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项目剩余绩效不予发放,由学校统筹管理。

(三)终止执行项目,项目剩余绩效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撤销的项目,已发放的绩效需要退回,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横向项目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要求并结合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发放,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附后),制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附后),提出发放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同意,经科技处审批后,报人事处登记、备案,最后由财务处实施发放。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类型

□纵向 

□横向

项目执行期

起:          

止:          

项目名称

项目

财务代码

项目绩效

考核阶段

□中期

□完成

申请科研

绩效金额

小写:            

大写:            

项目任务设定的关键指标

项目执行情况

简介

 

(主要包括指标的完成情况、研究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绩效分配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

信誉承诺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在二级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科技处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财务账号

姓名

二级单位

一卡通号

(校内人员)

发放金额

(单位:元)

本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二级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人事处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

 


重庆交通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以重庆交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横向科研项目须单独建户立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科技处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利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和经费履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项目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并保障项目实施。

第六条 对项目金额大于500万元或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合同,须由学校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项目如需外协科研须签订科研合同。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协科研的按合同据实办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外协科研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外协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0%,外协科研合同经费大于100万元的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受委托方存在过失,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委托方存在过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与科研管理部门应共同维护学校利益,追究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出具正式结题证明或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并签署终止协议,可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技服务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五个科目编制,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不要求进行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主要实行合同管理,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五个科目,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业务接待费及其它业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以及试验测试活动中发生的可以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油)消耗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田野调查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和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培训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业务接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业务接待费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5%,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其它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科研业务费。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实验室维护和维修、邮寄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外协费:是指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

(四)人员经费包括:绩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绩效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科研财务助理、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工资和社保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当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3.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项目管理费在经费入账时全额提取。

第十四条人员经费按照委托方认可的预算执行,无预算的人员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60%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发放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学校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七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发放给个人的科研绩效、劳务性费用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填写《实验设备代购申请表》,经委托方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印花税应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符合减免增值税条件的须持科技部标准格式合同在国家技术合同登记站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 支付外协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表、外协合同及其它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须提供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审签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条 准备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项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备付款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3个月内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结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科研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报表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项目负责人:                            

预算金额:                              

经费来源:                              

填表时间:                              

重庆交通大学科技处

科研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报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采购部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预算金额

经费来源

资金账号

申请理由

(可另附附件)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字

采购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科技处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分管科研

副校长意见

 

签字:

                

注:本表13份,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各一份。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类别

 

     称:      

方(甲方):          

方(乙方):              

点:      重庆市

期:              

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研究内容、范围及提交的成果(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委托方(甲方)责任:

四、研究方(乙方)责任: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六、技术合同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 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履行合同日期结束,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二、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十三、研究经费来源及支付或结算方式:

1、经费来源

本合同中经费来源于                                        (项目经费账号:               ), 项目负责人(签字):

2、支付方式

   本项目研究费用共      万元,由乙方包干使用,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次总付:金额:        万元,

    付款时间:                    

 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金额:     万元,              

第二次支付金额:     万元,                

     第三次支付金额:     万元,              


甲方(签章):重庆交通大学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话:

 

开户银行:

 

 号: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话:

 

开户银行:

 

 号:

 

 

 

 

 

 

 

重庆交通大学实验设备代购申请表

编号:                          

申购二级单位

   

经费名称(帐号)

交货地点

经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购原因

采购设备明细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特别需求

数量

预算

推荐厂商

推荐厂商

推荐厂商

说明:科研经费按项目批复和年度预算进度执行,统一申报采购计划,严禁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项目负责人确认符合下列第            条后签字。

1.符合项目任务书设备经费预算中所列的代购设备类型、数量和预算金额;

2.项目任务书中有代购设备经费预算,但没有详细列出设备购置范围;

3.按合同约定的设备代购条款执行。

项目负责人签字:        

                                                     

科技处负责人:

                           

 

 

所在单位公章(盖章)              

资产后勤处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剩余资金,包括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做好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审计。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结账管理

第五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付等往来账款。结余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20%。应收及暂时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结题并通过验收,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确认后,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开展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 结余经费在原项目中使用,各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第九条 结余经费明确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的,期限届满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将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办理财务结账前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根据委托单位或合同约定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写,确保报表编制完整、内容真实,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送。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的项目经费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提供经费管理专业化服务的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项目数量、科研经费总量及预算批复情况等向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提出设岗及聘用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批。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必须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的项目应有指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多个科研项目可共享一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可为在校研究生、兼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初步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负责编制科研项目中期、结题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五)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做好科研项目财务档案管理。

(七)完成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任职要求

(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福利待遇及经费来源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福利待遇

按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并按相应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保险。

第八条 经费来源

(一)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在校研究生担任财务助理的,从项目直接费用的劳务费中列支。

(二)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担任纵向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的,其报酬从间接费用中列支,不能从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科研财务助理的相关培训,并将科研财务助理参加培训情况及时反馈给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组。

第十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8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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