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1〕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因公务需要,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而持有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仅限于教职工本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我校公务卡为工商银行标准银联信用卡,用于办理人民币公务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卡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提供),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各单位将《公务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一起报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集中送至发卡行(有办理资质的工商银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后,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直接发给申请教职工本人。
第五条出现人员调动或者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应及时告知财务处,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应手续。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结算业务外的有关管理及收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我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每位职工的具体信用额度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和工作需求等,由学校和发卡行共同商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直接调减或经财务处同意后适当调增,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因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按照发卡行规定具体办理。
第三章 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结算范围
(一)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小额零星商品及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其他报经财务处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学校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退货等原因,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须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须事先经财务处批准。
(五)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以发卡行规定为准)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一条报销程序
(一)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结算后,持卡人最迟在距离免息还款日5个工作日前,整理好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行还款,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及冲销手续。借款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为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持卡人职责
(一)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二)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三)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
(四)保管好公务卡和密码,遇调动、辞职、退休等情况时,主动向财务处报告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五)对支付发生质疑,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遵守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持卡人所在单位职责
(一)审核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审批公务支出项目经费。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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