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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26日    作者:财务处    浏览:


交大〔2011112

 

校属各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试行)》已于2011年第四次校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第八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明确学校各级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学校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是:

1.依法办事。即在从事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2.各司其职。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又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

3.责权统一。凡有权处理经济业务的岗位必须承担岗位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校长、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教职员工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各级人员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经济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为严格决策程序,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学校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参与决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重大经济事项会商与会签制度。

 

第二章  经济岗位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经济责任制

1.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全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2.审批由校务会审议的重大财经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全校性的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事项。

3.审批经校务会审议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增加的基建项目、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等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等事项。

4.审批由校务会提交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六条 校务会经济责任制

1.校务会负责对全校性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权限内的重要经济事项行使决策权。

2.审议由学校财务处提交的重大财经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全校性的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审批由校长及分管校领导提交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第七条 校长经济责任制

1.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实施学校各项经济与管理决策、决议,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良好运转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签署财务会计报告,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财经工作。

3.签批学校各项财经政策及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并优化配置学校各项资源。

4.审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等重大支出项目,提交校务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5.审定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确保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责任并有效发挥作用。

6.拟定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督促校内各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制

1.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经校长授权代表校长对学校经济活动、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和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决策、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对各部门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平衡。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多渠道为学校筹集资金。

5.组织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会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协助校长对本校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并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校务会审议决定。

7.组织协调学校资产管理,提出加强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8.组织制定和按程序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止校内乱收费现象。

9.审核本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制

1.分管其他业务校领导应协助校长完成其分管的各项工作,在其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

2.各分管校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对分管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3.审查分管业务、分管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批分管工作中涉及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组织分管单位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预算额度将预算经费落实到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并将执行预算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定;监督分管的各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并取得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益。

4.协助校长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其分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发生在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应事先征求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意见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6.各分管校领导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同时监督其分管范围内各单位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分管范围内的单位违法办理各项会计事务。

7.对分管范围内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向校长报告或提请校务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情况起草、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组织财会人员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

4.根据国家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并在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5.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合理调度学校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现金支付能力;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和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参与编制学校各项发展规划,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8.组织财会人员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学校的财务会计信息。

9.审核独立核算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作好独立核算财务机构财会主管人员任免、各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0.对独立核算财务机构进行财会业务领导,监督和检查独立核算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组织学校各类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工作负责。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

2.落实并保证归口预算的执行。

3.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各项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截留收入、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

5.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好与适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学院负责人对本学院的经济工作负责,具体责任包括:

1.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各项经费,不挪用、不转移预算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3.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截留应上交学校的各项收入。

5.不私自开立银行账号、不设“小金库”。

6.确保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好与适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2.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3.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4.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

5.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6.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  

7.组织领导本核算单位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8.保障本核算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9.保证本核算单位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并签名盖章。  

10.维护本核算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第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3.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对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定期、及时地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在报表或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5.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7.组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作好本单位的各项财会业务工作和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支出经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4.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包括基层财务人员)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账簿,对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

4.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管理贷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做好银行日记账工作,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各类票据,印鉴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5.负责监督审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6.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9.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

10.学校委派会计及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暂行办法》(交院〔2004130号)的规定,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经济责任制

1.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要理解、支持学校的经济工作,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举报违法违纪事件。

2.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财经工作秩序。

3.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在办理公务活动中借用学校公款应及时报销冲账,在生活中使用学校资产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觉缴纳资产使用费(如房租费、水电费、通信费等),不得无故拖欠,不得长期借用公款用于私人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

5.办理各类业务活动负责取得合法的发票、收据,不得白条抵账,不得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和巧立名目套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经济责任的落实、考核及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校内审机构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二十条 落实经济责任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及财务处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重庆交通学院经济责任制(试行)》(交院〔2002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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