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6〕339号
校属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6年12月6日
重庆交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及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印制、领购、核放、保管、核销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校内票据单位(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适用于按规定上缴非税收入。
(二)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
(三)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考试报名费、水电费等。
3.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第五条 税务发票
(一)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开展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及其它服务等。
(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开展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应税社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及其它服务等。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学校内停车等社会服务收费凭证。
第六条 校内结算票据。
(一)重庆交通大学内部结算单。适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或作为给个人的缴款凭证。
(二)重庆交通大学服务性收费定额收据。适用于学校内部收取的非盈利性服务收费凭证,如补办学生证等。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收费事项使用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一)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部门)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账凭证。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领取票据时,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票据领用表》(见“附件1”),到学校财务处申领票据。申领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未缴销旧票据的,不得再次申领。申领时应检查是否缺联、漏号、重号等,如有,应及时报告并退回。
(三)财务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账实相符。
(四)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校内单位(部门)使用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领取。
(五)票据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部门)领用的票据负责。填开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六)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统一销毁。
(七)领用的票据使用后,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1.按要求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票据缴销表”(见“附件2”);
2.向财务处上交所收款项;
3.财务处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八)各单位(部门)在年度结束时,无论所领用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核销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如遗失票据,经办人应主动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应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提交票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收费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的。
(六)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九)拒绝接受财务部门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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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财务票据领用表 |
领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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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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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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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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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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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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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名称 |
用 途 (收费项目) |
数量 |
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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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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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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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财务处备案。 2.必须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使用。 3.填开票据必须三联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 4.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坐收坐支。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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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票据缴销表 |
缴销日期: 年 月 日 |
缴销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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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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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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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名称 |
起止号码 |
缴款金额 |
入账凭证号 |
使用份数 |
有效 份数 |
作废 份数 |
空白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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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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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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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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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财务处备案。 2.必须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使用。 3.填开票据必须三联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 4.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坐收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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