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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作者:资产后勤处    浏览:


 

 

交大〔2016〕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14〕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具体包括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公共场地、经营门面、公有住房和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教育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应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学校统筹、委托管理、收入上缴、服务购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

(三)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规范管理;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

(五)负责重大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和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六)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七)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报批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委托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二)对部分教学科研资产和行政办公资源的临时性出租出借实行委托管理。教室委托教务处负责管理,实验室、计算机房和仪器设备委托相关学院负责管理,会议室、报告厅委托校党政办、党委宣传部、校工会负责管理,运动场馆委托体育部负责管理,双福校区公共资源部分委托双福校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上述未涉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直接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授权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以学校名义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管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位置和面积;

(二)租金标准和上缴学校的方式;

(三)委托管理的年限;

(四)学校对受托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受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实施细则;

(二)安排专人负责所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日常管理记录、落实安全责任、向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出租出借公房管理情况、监督承租(借)方合理使用、对所管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及保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等;

(三)负责合同期内承租履约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租金、水电费收缴,提出管理建议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

(一)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5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二)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50万元以上到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市教委核准、市财政局备案。

(三)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临时出租、出借的礼堂、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场馆等,由受托管理单位审核,报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核准。

上述规定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出租期限5年以上、出借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市教委核准(审核)。临时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 出租金额可参考政府指导价,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租;

(二)邀请招租;

(三)协议租赁。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1.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3.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1.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2.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以及期限在30天内临时租赁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五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发布招租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时间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四)公开竞价招租。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临时租赁租金一次性全部收取。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留在学校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十八条 出租合同由学校授权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与承租人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内容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九条 交付资产使用权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资产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等全部费用,经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列入被委托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不得出租给有污染、噪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对重要租赁项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坚持每年定期核对出租收入,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行为,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和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协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履行规范承租人、借用人经营(使用)行为及督促落实消防、治安责任等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各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收追缴租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出租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制度建设,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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