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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9月13日    作者:财务处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其中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学费按最低毕业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统一为每生每学分80元;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按不同专业以不同的标准计收。

第六条 学生某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则需重修该门课程,并按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及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及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重修、加修、辅修专业所收取的学分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应缴纳的学费总额中。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九条 对报到注册前已经预缴学费的新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以及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全部预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条 在读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出国以及发生死亡等情况的,按实际在校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计算。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结算。

第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两周,由银行根据应交学杂费标准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银行卡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批量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财务部门刷卡缴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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