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流动,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规范管理需求,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 我校岗位分为教学科研、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五个岗位类别。
第四条 转岗方式分为个人申请转岗和学校调配转岗。个人申请转岗包括申请工资系列归顺转岗和申请工作调动转岗;学校调配转岗包括学校干部任命转岗,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人员调动转岗和因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个人原因导致的人员调离转岗。
第五条 个人申请工资系列归顺转岗在学校全员竞聘时统一实施;个人申请工作调动转岗须满足转岗的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和相关岗位的具体要求;学校调配转岗对学历学位、职称、年龄等转岗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或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转岗条件
第七条 转岗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工作调动转岗,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备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岗,须在我校原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3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申请转岗,须在我校原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5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申请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和公文写作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
(三)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第九条 申请转换流动到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二)专职教学岗位应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研究生和本科教学任务;专职科研岗位应具有科研工作经验,独立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女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第十条 申请转换流动到辅导员岗位的人员,还必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
(二)中共党员,热爱学生工作,能胜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女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第十一条 申请转换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
(二)对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了解,转岗到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
(三)女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第十二条 申请转换流动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转换流动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女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第三章 转岗聘用
第十三条 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原则上根据学校岗位空缺和各级岗位任职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确定;个人申请转岗如对应系列级别岗位无空岗的,暂时低聘至有空缺的岗位。
第十四条 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等级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教学科研人员、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聘在专技岗位上的人员之间的转换流动,原聘岗位系列级别不变;
(二)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转岗到教学科研、辅导员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申请人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职务岗位最低级,即具有正高职称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具有副高职称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具有中级职称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具有初级职称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三)无职称人员按学历学位初定专业技术等级,博士初定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硕士初定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或专科毕业工作满三年初定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十五条 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续聘专业技术岗位,保留原聘岗位等级,也可转聘到职员岗位;其他人员须转聘到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 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且转聘职员职务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员职级:
(一)转换流动到领导职员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职员职级,领导职员不得兼任高一级非领导职员职务;
(二)聘在职员岗位上的辅导员转换流动到非领导职员管理岗位,续聘其原职员职级;
(三)其他人员的职员岗位聘用等级确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三、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
2.五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3.六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
4.七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5.八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6.九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7.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 转换流动到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工勤技能等级:
(一)按获得的工勤技能等级资格确定聘用岗位等级;
(二)无工勤技能资格者暂享初级工待遇,待获得资格并通过竞聘后正式予以聘任。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到技师及以上级别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转岗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人员向管理、教学科研、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学校按上级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管理、教学科研、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或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由学校组织实施,转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或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工作调动转岗,纳入部门年度进人计划统一管理;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发布校内招聘公告,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和分类考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聘任;对转换流动到教学岗位的人员须由相关学院进行教学能力考核,由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调配转岗,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总体部署、部门工作需要和人员能力结构特点,拟定转岗人员调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发布调配通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相关部门和人员均应服从学校统一调配。
第五章 待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聘用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二十四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二十五条 转聘到领导职员岗位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学校聘任并按绩效工资政策兑现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或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参照本办法办理;人事代理工勤技能人员转编后,按在编人员相关规定向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转换流动。
第二十七条 同类别岗位人员不同部门之间的转换流动按《重庆交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交大办〔2007〕113号)有关规定执行;高级延退专家的转换流动,按《重庆交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15〕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岗到教师岗位但无高校教师资格证的,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