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6〕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学校人才资源,提高人才队伍质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4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和《关于当前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纳入岗位设置进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岗位设置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类别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动态管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学校远期和近期发展目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三)强调考核,能上能下。结合定编定员和绩效工资改革,明确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职责和聘期任务,科学设定考核周期,完善聘期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考评机制。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岗位等级能上能下,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深化聘用制度改革,以岗定责,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五条 岗位设置类别及比例
按照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本着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我校设置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数的77%)、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18%)和工勤技能岗位(占总岗位数的5%)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各学院(部)教师岗位;各学院(部)的正副院长(主任、所长)岗位、院长助理岗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和专职辅导员;专职科研岗位;心理咨询岗位。
新调入或转岗到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学院(部)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岗位的人员可选聘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党政工团、各管委会等部门及附属机构的管理岗位;各学院(部、所、馆、中心)党总支书记岗位及办公室管理岗位。
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结合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及需要,对确需兼任的,本着“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一些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部门设置“双肩挑”岗位,即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并同时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各等级之间比例见表1。
表1 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及目标比例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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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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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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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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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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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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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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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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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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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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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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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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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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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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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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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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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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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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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非常设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统一设岗,组织竞聘。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低于教师岗位。
第七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职员等级,即职员三至十级岗位。各级职员等级与2009年首轮岗位设置聘用前原聘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管理岗位职员级别与原聘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
职员级别 |
原聘行政级别 |
三级职员 |
正厅级 |
四级职员 |
副厅级 |
五级职员 |
正处级(或非领导三级职员正) |
六级职员 |
副处级(或非领导三级职员副) |
七级职员 |
正科级(或非领导四级职员正) |
八级职员 |
副科级(或非领导四级职员副) |
九级职员 |
科员 |
十级职员 |
办事员 |
职员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竞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工勤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其中,工勤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职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5%;工勤一级、二级岗位职数严格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与2009年首轮岗位设置聘用前原聘工人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见表3。
表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与原聘工人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
原聘工人技术等级 |
技术工一级 |
高级技师 |
技术工二级 |
技师 |
技术工三级 |
高级工 |
技术工四级 |
中级工 |
技术工五级 |
初级工 |
普通工 |
普通工 |
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竞聘。
第四章 岗位聘用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领导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
(一)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负责教师三级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三)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各级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所有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和上岗条件,并按应聘的岗位类别分别向学校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同时,组织本单位教师系列五级及以下级别岗位的评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各岗位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根据渝人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三条 岗位竞聘的基本方式
岗位竞聘分续聘、晋升竞聘与转聘三种方式。
(一)续聘
续聘指在上一聘期结束后继续聘任原系列级别岗位。
聘期考核合格且满足受聘基本条件的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均可续聘原系列级别岗位。
(二)晋升竞聘
晋升竞聘指在岗位竞聘工作中,满足竞聘条件的人员在现受聘岗位系列申请晋升岗位级别。
1.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方可组织开展岗位晋升竞聘工作,各系列级别岗位晋升竞聘指标由人事处统一测算和下达。
2.晋升竞聘遵循对岗申报、规范管理、竞争择优的原则。
竞聘人员须根据目前已聘岗位申请同系列岗位级别的晋升竞聘,不得跨系列申请晋升竞聘。
3.晋升竞聘须逐级进行,学校不组织越级竞聘、低职高聘和破格竞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层级岗位;在上一级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竞聘现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
4.承担领导职务的职员申请竞聘高一级非领导职员职务,如符合竞聘条件,经本人申请,组织部同意,可参加高一级非领导职员职务竞聘,竞聘通过者,免去现任领导职员职务,改任高一级非领导职员职务;领导职员不得兼任高一级非领导职员职务。
5.工勤技能人员获得相应级别(更高级别)工勤技能等级资格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方可逐级申请晋升竞聘;工勤技能人员学徒期、熟练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确定并聘任为工勤技能人员五级岗位。
6.所有参与晋升竞聘人员须符合重庆交通大学相应系列《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中竞聘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转聘
转聘指在实际从事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从现聘岗位系列申请聘任到其他系列的岗位。
1.转聘工作遵循人岗相适和从严控制的原则。
所聘岗位系列与实际从事工作岗位系列不一致的,可申请转聘实际从事工作的岗位系列;实际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转聘专业技术或管理系列岗位,由重庆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转岗前暂保持工勤技能身份。
现聘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管理部门和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应的学院(部)同意,人事处审核,可转聘专业技术岗位,参加对应的学院(部)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一旦参加分级,就转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兑现分级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必须完成现管理岗位的任务。
2.学校不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转聘工勤技能岗位。
3.转聘人员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竞聘或确定职员职级。
《重庆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6〕23号)发文之前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确定的级别对应参加相应职员职级的竞聘,未通过竞聘人员可继续保留原聘岗位系列级别;《重庆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6〕23号)发文之后调入管理岗位的人员转聘职员职务,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所有转聘人员均须满足《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关于年龄、学历或工作年限等条件的相关规定。
5.实际从事工作岗位系列未发生变化的,聘期间原则上不开展转聘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竞聘评审基本规定
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和聘用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原则。在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竞聘中要按照先“直接申报”人员,后“申报竞聘”人员的顺序,分阶段进行评审和拟聘;未通过“直接申报”阶段拟聘评审的人员,按竞聘与评审规则参与“申报竞聘”阶段的拟聘评审;同等条件下,在各系列级别岗位评审中均要充分考虑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的岗位确定
在公开招聘中,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时按照招聘岗位确定等级;有工作经历人员转正定级时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结合本人任职经历,比照我校同类在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有关规定
(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双肩挑岗位仅限于校级领导岗位和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产学研合作处等部门正职岗位(处长或主任)。经批准的“双肩挑”岗位,可参加管理岗位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兑现管理岗位工资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完成管理岗位和分级后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重点考察其管理岗位工作业绩,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新进或新调入的专职辅导员可选择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选定后,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重新选择。
(三)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的精神,新进或新调入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含工勤技能人员),可以选择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选定后,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重新选择。
(四)在财务、审计、图书资料、卫生、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岗位上,按照重庆市高校职员职务评审规定评聘了职员职务的人员,且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竞聘管理岗位。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今后通过调整岗位、自然减员、工勤转岗等方式,逐步规范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来,新进或新调入人员必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各类成果和任现职年限以聘任工作启动时间作为计算的截止时间;岗位任职年限按对年对月计算;聘期起始时间以上级批复为准,各系列级别岗位保持一致。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竞聘时,其原聘同类别同等级岗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受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除外(受警告处分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当年可计算为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计入岗位聘用或任职年限。
(七)除首次聘用时经上级部门核准使用“过渡岗位”的人员,不再产生新的过渡岗位,其他人员均应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对聘用岗位做出明确选择,实现以岗定薪。
第十七条 聘用程序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校级领导干部的聘用,由市委组织部审定;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干部,由学校审定。其他岗位的竞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实际,人事处制定与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及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实施细则,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发文公布实施。
(二)公布岗位
1.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根据申报情况、工作需要和岗位使用规划,综合确定各级各类岗位晋升指标,下达各聘用工作委员会和聘用工作小组限额使用。
2.人事处公布各级各类岗位竞聘条件、聘期职责和任务,作为教职工申报竞聘各级各类岗位的重要参考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人事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三)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填写相应岗位应聘申请表,并向本单位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
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分别提交相应的聘用工作部门进行审议。
(五)提出拟聘人选
各学院(部)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提出本单位教师五级及以下级别岗位的拟聘人选。
学校各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分别提出拟聘人选。
(六)聘前公示
各单位和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分别对各自评审出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者,由各公示部门进行审核复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审定。
(七)上报备案
学校将拟聘用名单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与聘期岗位职责任务。聘用合同统一采用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聘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纪律
(一)学校岗位设置和竞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实行回避制度。
(二)应聘者有权对岗位聘用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或申诉,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并查证属实的,要进行相应的纪律追究,专业技术人员降到本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级,已在最低级的,降至下一等级最高级,管理人员降一职员级别,工勤技能人员降一等级。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聘用期限截止于到达退休年龄之月。
第二十条 聘用考核
学校统一制定岗位职责任务,以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考核与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续聘、低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类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本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重新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着“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优化岗位结构比例,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各类岗位。
(一)今后凡新调入或转岗到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者,须转聘或确定职员岗位;新调入或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转聘或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人员转聘工作由人社局统一组织开展。
(二)对现有人员结构已经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通过调整岗位、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采取“退二进一”、“退三进一”等方式进行晋升竞聘。
(三)对尚未达到核准限额的岗位系列级别,由学校根据实际发展需求、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和岗位使用具体规划,逐步补充到位。
第二十三条 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其岗位设置可参照同级管理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校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