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5〕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年教师的国际视野,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造就一批跻身国际科学研究前沿的青年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国际研修的选派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留学基金资助、学校资助、学院资助、博士后和自筹公派等。
第三条 坚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研修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每学年的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建立出国预备人员库。
第四条 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青年教师国际研修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及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留学基金资助
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学校全额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培训学费。
第六条 学校资助
(一)资助类别。学校资助分为“青年英才国际研修计划”、“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计划”、“青年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支持计划”三个类别。
(二)支持对象。主要为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优秀青年教师,适当考虑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辅导员、管理干部参加此项目。
1.“青年英才国际研修计划”主要面向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人选和“英才开发计划”培养人选。
2.“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计划”主要面向未满40周岁、全职在校工作2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
3.“青年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支持计划”主要面向未满35周岁、全职在校工作2年及以上、我校急需发展学科中具有较好的学术潜能和研究基础的青年教师。
(三)资助规模。“青年英才国际研修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计划”每年选派30名左右;“青年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支持计划”每年选派3~5名。
第七条 学院资助
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等经费中划出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全额或部分资助青年教师到世界知名院校或研究机构研修。
第八条 海外院校及研究机构资助
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外方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全额资助,赴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开展科研合作。
第九条 自筹公派
鼓励青年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筹公派方式到世界知名院校或研究机构研修。
第三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十条 争取到国家或其他渠道的全额资助出国(境)研修6个月及以上,学校未提供配套经费的,学校资助生活费300美元/月,资助期按照研修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青年英才国际研修计划”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高级访问学者的资助标准确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计划”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一般访问学者的资助标准确定;“青年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支持计划”学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学费资助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期间,研修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其中,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全额发放;工作绩效津贴部分待完成研修计划回校注销请假手续后,按照非教学单位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绩效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带薪期最长不超过1年。
到海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期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
第十三条 具有1年及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和人才支持计划等。
第十四条从2017年起,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请教师系列正高级职务,必须完成6个月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无6个月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者,晋升正高级职务参照破格条件评审。
第十五条 凡获国家、学校、学院资助出国(境)1年及以上者,5年内不再重复资助长期(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
第十六条 长期出国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出国研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服务期为3年;研修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不满1年的,服务期为2年;研修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服务期为1年。获得“青年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支持计划”支持者,服务期为8年。如在出国研修之前还有与学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服务期。
第十七条 长期出国研修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偿还学校资助其出国研修的所有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支付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并向学校支付每年2万元的未满服务期损失补偿金。如不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派出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按需制定青年教师的年度派出计划,规范有序派出。青年教师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国(境)研修计划。
第十九条由学校全额资助的出国研修人员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选派信息。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建设的需要,学校每年上半年公布选派信息。
(二)个人申请。教师根据选派条件,自愿申请。
(三)单位推荐。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教授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及其研修计划进行评议,明确其出国研修的目的和回国后承担的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评审答辩。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答辩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定,提出推荐名单。
(五)学校审批。校务会研究决定派出人选。
(六)联系研修机构。派出教师国外研修机构的联系工作原则上以个人为主,必要时学校和学院给予相应的协助。
(七)签约派出。被批准的教师须按照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签约等手续后派出。
第二十条 研修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学校不提供资助,不发放工作绩效津贴。研修的实际发生期限与获准期限不一致的,在获准资助期限内,以实际发生的月份折算资助经费。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次支付的方式。办理完校内出国手续后,支付获准资助经费的70%;完成研修计划回校报到后,在获准资助经费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月份结算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确认资助的研修人员确实无法完成研修计划,应及时报请学校同意后停止提供资助。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未完成研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或从事与研修无关的活动,或表现极为恶劣,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的研修期限回国,构成部分违约。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研修期限1个月(含)以内回校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修人员在出国研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研修人员在到达国(境)外目的地后一星期内应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取得联系,告之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每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学习等情况,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出国研修季度报告》,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研修人员应珍惜学习机会,排除干扰,潜心科研,将个人的学术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研修结束时应请导师提供研修人员表现情况的证明信。
(三)研修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研修(培训)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批准延长的人员,延长期限内,学校不追加资助经费。
(四)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外不归者,将从应回国之次日起停发工资福利待遇;逾期未归的研修人员,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6个月,6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按协议约定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考核办法
(一)根据出国协议签订的学习内容和时间期限,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教师研修期间应完成1~2篇SCI、SSCI、CSSCI论文,教学型教师研修期间应做好回国后开设1~2门全英文课程或双语课程的准备。
(二)研修期满返校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教授会)对出国研修人员完成研修计划和本条第“(一)”款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退回学校的全部资助经费。
聘期考核时,所在单位根据出国期限核减教学工作量,学术成果不减免。
(三)派出教师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举办1~2场学术报告会,汇报研修情况,介绍出访单位的教育教学及学术发展情况。
(四)派出教师出国期间出现参加法轮功活动等违纪违法的行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退回学校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出国留学效益进行跟踪评价。研修人员回校工作后,所在单位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以及主持参加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经费情况,了解出国研修对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到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等长期公派出国(境)研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