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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年07月22日    作者:人事处    浏览:


 

 

 

交大〔2015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工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确因学校教学、科研和重要专项工作需要,对部分身体健康、业绩突出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和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上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除学校安排的重要专项工作外,现在管理部门但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高级专家,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后,应回到相应的教学科研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高级专家延退条件和期限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正高级专家,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3周岁。

(一)必备条件

1.符合学院(部)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或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达到所在学院(部)核定教学工作量的2/3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且无教学事故发生。

(二)选项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类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10万元)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或主持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

3.省部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申请人为所在学科(专业)唯一的正高级专家。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正高级专家,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一)必备条件

1.符合学院(部)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或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达到所在学院(部)核定教学工作量的2/3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且无教学事故发生。

(二)选项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

1.在任的博士生导师;

2.受聘三级教授岗位的高级专家;

3.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教学名师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

4.正担任国家一级学会常务理事、理事,二级学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担任重庆市一级学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5.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专项等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或主持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等尚未结题,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6.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7.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家,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一)受聘二级教授岗位的高级专家;

(二)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

(三)已获准的国家级重点(培育)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培育)实验室的申报领衔人;

(四)在任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七)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八)与上述人才层次相当,或与上述奖项级别相当、排名相同的艺术、体育类科研奖项及应用型奖项获得者。

第七条 编辑、图情、档案、财会、审计、医疗、工程、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家,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但满足以下条件的正高级专家,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3周岁。

(一)必备条件

1.符合所在单位工作需要;

2.申请人工作业绩突出,传帮带作用发挥较好。

(二)选项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在岗位人员缺编,尚无合适的接替人选;

2.本人为所在单位唯一的正高级专家;

3.在专业技术方面起关键作用,退休后无人能接替的;

4.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类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10万元)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或主持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

第八条 因学校重要专项工作需要延退的正高级专家,须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受聘市级政府参事的正高级专家,凭聘书或受聘文件办理延退手续,延长退休年龄至其受聘期满。

第三章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

(一)教学科研岗位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

1.承担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原则上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需达到所在学院(部)核定教学工作量的2/3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且无教学事故发生;

2.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完成所在学院(部)核定的科研工作量要求;

3.承担学院安排的专业、学科、科研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任务;

4.承担梯队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任务等。

(二)编辑、图情、档案、财会、审计、医疗、工程、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

1.承担具体岗位任务,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在解决部门业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独当一面,履职尽责,无技术和责任事故发生;

2.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为提高学校相关部门业务水平和社会美誉度做出突出贡献;

3.承担部门业务指导和人员培养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4.积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研究,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承担学校重大专项工作的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

由学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另行约定延退期间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市级政府参事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职责,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正高级专家延退期间的待遇

(一)聘岗

如高等级岗位有空缺,且延退人员取得业绩符合所空缺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与其他符合空缺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岗。  

(二)工资福利

1.按所聘任的岗位标准,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学校重大专项工作的正高级专家,其工资福利由学校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另行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原职务所享受的工资福利。

2.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为实际缴费时间。

(三)考核

按在职人员进行年度、聘期和平时考核,对教学科研岗位的正高级专家重点考核承担教学任务及其在承担重要项目、重大课题等方面的作用;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从事重要专项工作的正高级专家,重点考核在解决关键技术、传帮带和在学校专项工作中的作用。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终止聘任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高级专家延退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以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三级及以上教授、博士生导师申请延退,一次最多可达2年,其他人员每次申请延退的时间不超过1年,确因工作需要可多次申请延退。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正高级专家,原则上66周岁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67岁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正高级专家,原则上61岁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62周岁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正高级专家,原则上60周岁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其他正高级专家原则上57岁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十四条 延退期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正高级专家在延退期间,如工作任务提前完成,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正高级专家应在批准的延退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从批准延长退休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高级专家延退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报延长退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延退条件的正高级专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4个月,填写《重庆交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附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证明材料),交延退后工作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延退后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申请人身体条件和承担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工作等情况,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学校提出是否同意延退的具体意见。

(三)学校延退工作小组审查。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延退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延退条件、延退期限、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延退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同意和上级审批。经学校主要领导或校务会研究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家,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延退申请方才生效。本延退期满后还需要再延退的,应重新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如正高级专家在应退休前4个月未提出延退申请,则到达应退休年龄时,应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正高级专家,按原有关办法执行至已获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及返聘暂行办法》(交大办〔2007〕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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