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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7月08日    作者:人事处    浏览:


 

交大〔2017〕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拓宽国际视野,提高师资建设国际化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是指在职教师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进修、合作交流、博士后研究等工作。选派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项目(含西部项目)和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项目。

第三条 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的自费出国(境)研修教师,原则上保留其研修期间公职,相关经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二章 出国(境)研修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符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责任感。

(二)在岗教师,至少在我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可优先派出。

(三)符合学校师资培养规划,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执行)。

第三章 出国(境)研修前手续办理

第五条 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批准后,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开展研修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时间安排,并按学校规定及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等部门办理出国(境)研修登记、请假、建档备案等手续。

第六条 教师出国(境)前必须自行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并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研修协议。同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登记表》(相关表格附后),明确研修计划及预期成果。国家公派出国人员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按照国家派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境)研修期间管理

第七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研修期间,不得携配偶、子女及亲属出国(境)伴读。

(二)在到达国(境)外目的地后1周内,教师应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每1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1次工作、学习等情况,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季度报告》,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出国(境)研修的教师党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每个月至少汇报1次思想动态并按时缴纳党费等。

(三)确因研修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研修(培训)期限的教师,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进行审批。经学校批准延长的人员,在延长期限内,学校不追加资助经费。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外不归者,学校将按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教师在国(境)外研修期间应完成的目标任务。

(一)研修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应完成的目标任务:

(1)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教师应在研修期间至回国1年内以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和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CSSCI学术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3篇;(2)回国后至少开设1门全英文课程或双语课程。(3)至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次,记录会议要点及本人交流情况;(4)每2个月至少听取高水平学术报告1次,记录每次报告内容和本人提问情况;(5)每1个月至少参加所在科研团队例会1次,记录例会要点及本人报告情况;(6)定期与研修导师进行一对一学术讨论,并作好讨论记录。

(二)研修时间不足12个月的教师应完成本条(一)中第(1)、(2)项,以及(3)-(6)项中至少2项。

第五章 出国(境)研修回校后考核

第九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回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报到销假,并在1个月内提交出国(境)研修工作学习总结、发表的论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和护照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等材料。其实际出入境时间以护照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第十条 教师应在回校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提交《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情况考核表》,在校内公开举办1~2场有关研修情况的学术报告(汇报)会,介绍本人研修情况、出访国家和单位本学科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发展动态。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要审议其支撑材料,对研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逾期未提交考核材料,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完成回校手续的,学校将不补发相关的绩效津贴、不报销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出国(境)研修期间教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责令其退回学校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教师研修回校工作后,所在单位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学术论文发表等情况以及主持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项目经费情况,全面了解出国(境)研修对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的影响及其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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