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5〕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中的引领作用,带动一批重点建设学科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急需发展学科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2009〕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激励校内高端人才、培育标志性成果,为高端人才出高水平成果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计划所指高端人才是指已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计划每年遴选一次,支持期为3年。对成果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人选,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鼓励各学院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该计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已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近5年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或双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可申报本计划。
(一)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重要奖项;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省部级成果奖须为不同项目。
(三)发表期刊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8篇以上;或被EI、CSSCI以上收录10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 综合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为高端人才提供资料费
(一)对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一、二类人才(包含院士,千人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学校每年提供6万元资料费资助。
(二)对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三类人才(包含“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学校每年提供4万元资料费资助。
(三)对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包含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学校每年提供2万元资料费资助。
第七条 为高端人才提供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一)对于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一、二类人才,经学校批准,每年提供应邀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差旅费。
(二)对于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三类人才,经学校批准,每年提供应邀参加的2次以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差旅费。
(三)对于通过重庆市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和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经学校批准,每年提供应邀参加的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差旅费。
第八条 为高端人才提供国际化培养经费
没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6个月及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的高端人才,优先列入“青年教师国际研修支持计划”。学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高级访问学者的标准,支持培养人选到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6~12个月研修。研修期间,免除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端人才,支持期3年届满后,支持期内新取得的业绩再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学校连续进行第二个周期的支持。
第十条 对受资助的高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支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再为其提供支持:
(一)退休。
(二)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岗,或出现其它严重违规(学术失范、违法等)行为,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高端人才支持期内及支持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学校,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入选本计划,同时获得学校“杰出人才特殊津贴”、“青年拔尖人才特殊津贴”的培养人选,可择其中高者获取学校资助,但不能重复获得资助;对学校人才支持计划出现交叉的人员,学校提供的配套条件和待遇,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