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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及认定办法(修订)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作者:人事处    浏览:


交大〔2019〕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程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定坚持“创新导向、分类评价、畅通渠道、不拘一格”的工作原则,发挥同行专家的学术把关作用,凸显标志性成果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畅通人才引进和晋升通道。

第二章 申报评审规定

第三条 申报评审人员范围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学校在岗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已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外聘专家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职员职务的管理人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资格后由学校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勤技能人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资格并完成转岗后由学校和上级部门发文聘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申报人员范围:

(一)未经批准擅离岗位1月以上者;或近2年内长期生病,累计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近2年内长期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

(三)因学习、进修等原因逾期未归者;

(四)正在申请调出者。

第四条 申报评审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应遵循“对岗申报”的原则。学校设置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出版、卫生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人员只能申报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对应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按照以下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专职教师应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二)辅导员、教育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研究人员应申报教师系列或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航海、轮机、船舶等有明确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任教师,应申报评审教师系列或执业资格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通过校外评委会取得的执业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校内评审后方可聘任。

(四)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如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级科研平台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从事的工作性质申报实验系列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博士学位的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六)聘任在审计、财务、档案、图情、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应申报评审审计、会计、馆员、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按规定需要转评的,转评成功后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评审学科

对于部分交叉学科,申报人可根据个人学术研究的具体领域自主选择相关或相近的校内学科组,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晋升评议或评审。

第六条 申报评审方式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正常晋升、破格晋升、转评、多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方式。

(一)破格晋升,是指达不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破格评审须逐级进行,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评审申请。任现职以来未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成果达到破格晋升业绩要求且符合以下情形者,可申报破格评审:

1.达到规定学历要求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学位获得者任副高职务5年及以上,申报评审正高专业技术资格。

3.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申报评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二)转评,是指申报评审与当前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同级职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凡不具备本专业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按规定申请转评。

(三)多评,是指在取得与当前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后,申报评审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学术技术水平认证,聘期考核只考核现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本工作岗位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申报多评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和多评执行正常晋升同等申报评审条件,其他条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以考代评人员,通过考试获得资格后,需经过学校评委会以评审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聘任。

(六)对考评结合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须逐级参加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申报评审条件通过学校评审后,再按上级有关规定评审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延迟申报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须按规定延迟申报评审或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三)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者,延迟3年申报。

(四)发生二级教学事故,每次延迟1年申报;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每次延迟2年申报。

(五)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的,每次延迟3年申报。

(六)在履职方面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认定为管理或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因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责任事故等情节轻重不同须确定延迟申报具体年限的,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延迟申报年限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延迟年限按对年对月计算,同一事项延迟申报年限按就高计算,不累加计算。

被延迟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均不能申报破格评审或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推荐机构

第八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人事、教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职称工作有关政策;根据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研究确定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的晋升指标与学科评议组各级别的推荐指标;处理决定职称申报与评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绩成果认定、申诉举报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学校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无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学校根据评审权限和评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按重庆市职改办有关规定进行遴选,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发文聘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相应学科正高级专家组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应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负责评议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等,并按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基层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单位(部门)组建后报学校职改办备案,教学科研单位(部门)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他单位(部门)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申报系列、相关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全面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职情况,向学校职改办择优推荐申报人选。

第四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

学校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过学校自动化办公系统和校园网主页发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

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所在单位(部门)审查和公示。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审查、公示和推荐上报

(一)各基层单位组织专人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备,按学校规定将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及支撑材料在本单位(部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各基层单位召开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推荐小组会议,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择优推荐上报。

(三)思想政治表现不良、履职不力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基层评议赞成票数未过半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职改办审核、认定和公示

(一)学校职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定,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认定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在校园网主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没有有效支撑材料的申报人员,学校职改办通过所在单位(部门)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研究、下达晋升和推荐指标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岗位使用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申报人数,研究、下达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晋升指标和学科评议组推荐指标。

第十七条学科评议组评议和推荐

(一)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二)学科评议组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四)确定推荐人选规则

1.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限额。

2.赞成票数达到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等于或少于推荐指标数,以上参评人员确定为推荐人选。

3.赞成票数达到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多于推荐指标数,按票数高低确定推荐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推荐人选。

4.学科评议组须在本组所有参评人员《评审表》的推荐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推荐意见,并由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名确认。

5.所有参评人员(含学科评议组未推荐人员)材料由学校职改办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晋升指标和通过比例,结合学科组推荐建议,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四)评审会议分复审推荐和终审表决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复审

(一)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组推荐意见对未推荐人员进行复审评议。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现场宣布各级别复审推荐指标限额:各级别复审推荐人数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科组未推荐总人数的1/3。

(三)复审推荐表决中,得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人数如等于或少于相应级别复审推荐指标限额,以上人员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评审,其他人员不再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评审。

(四)复审推荐表决中,得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人数如多于相应级别复审推荐指标限额,按票数高低依次确定进入终审表决阶段的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复审推荐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复审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终审表决

(一)评审委员对学科组推荐人员和评委会复审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和表决。

(二)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评审通过人选不得超过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相应级别的晋升指标限额。

(三)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等于或少于晋升指标数,以上参评人员确定为评审通过人选。

(四)赞成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到会人员2/3(破格为4/5)的参评人数多于晋升指标数,按票数高低依次确定评审通过人选;如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评审通过人选时,对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进行复议,并根据再次投票结果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评审通过人选。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晋升指标剩余情况,对同意票数超过评审委员会到会人数1/2(破格为2/3)的参评人员进行按上述规则复议表决(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改办将通过人选名单在校园网主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且已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人员,学校职改办按规定核准发文或向相应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第五章 申报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填报有关材料。凡经查实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评审有关成员,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议、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或谋取利益的,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议(推荐)、评审成(委)员本人或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相应基层单位、学科组的评议推荐会议及学校评审会议。对隐瞒有关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原则的评议(推荐)、评审成(委)员,禁止其再次参加各类评议、评审会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人员范围

已与我校达成明确引进意向的拟引进人才或已正式报到的当期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可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

(一)以下引进人才由学校职改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直接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985”、“211”高校或中科院直属研究院(所)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者;

2.从境外知名高校(QS前500名)、著名科研机构引进的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者;

3.从其他单位引进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或具有相关行业人才称号者。

(二)以下引进人才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近五年或当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研业绩成果达到我校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近五年的科研业绩成果达到我校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评审条件者。

(三)经确认或认定的具有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的引进人才,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可无需转评直接认定为教授、副教授职称。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人员范围

符合相关规定和申报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通过“绿色通道”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须满足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我校相应职称系列的科研业绩条件,其中,申报评定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须达到我校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的相应科研业绩条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定)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定)工作小组,由不少于7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组成,负责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以及“绿色通道”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定)程序

(一)基层单位考核推荐

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基层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基层评议推荐。

(二)学校认定(评定)

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定)工作小组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评定)会议,开展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或“绿色通道”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在指标限额内,赞成票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对通过人员学校职改办按规定权限核准发文或推荐至上级部门相关评委会评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由学校根据人才引进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实施;“绿色通道”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学校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结果在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并在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或评定工作纪律按照第五章执行。

第七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业技术评审争议仲裁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客观性、评审程序规范性等争议,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并接受申报、公示、评审环节中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经批准确定或晋升非领导职员职务者,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即行解聘,解聘期间不计算为任职年限;在本人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前,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报评审学校有相应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条件要求;申报评审学校无相应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达到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学科建设急需的引进人才,如具有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著名企业、国内外重点实验室或知名学科团队的工作、学习经历,从事学科前沿研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学校可以人才引进协议(或合同聘任等)形式内聘其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引进人才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对我校署名成果不做硬性要求,申请人以通讯作者署名的科研论文视同第一作者成果;其他成果认定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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