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国家级: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
(二)省级: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5学分,三等奖1学分;
(三)校级:特等奖1.5学分,一等奖记1学分,二等奖记0.5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国家级:负责人4学分,组员3学分;
(二)省级:负责人3学分,组员2学分;
(三)校级:负责人2学分,组员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2学分;
(二)横向项目:1学分。
第六条 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被SCI,EI,SSCI,CSSCI,ISTP,SCIE,EIE,ISSHP,AHCI期刊收录论文,排名前5位作者分别记5、4、3、2、1学分;
(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位作者分别记4、3、2学分;
(三)一般期刊或会议论文: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1、0.5学分;
第七条 学生出版学术专著、软件著作、文学作品,可获得3学分。
第八条 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者分别记4、3、2学分;
(二)其他专利: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2、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并注册创办公司的,可根据创业内容、获奖情况、个人贡献等申请1~4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实验开放基金项目或实验教学执行计划以外的开放项目,经实验室所在学院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学生每学期参与项目学时累计达到16学时记0.5学分;
(二)学生每学期参与项目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32学时记1学分。
第三章 认定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按项认定,可以累计,经过认定记入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为“重庆交通大学”。
第十四条 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5位完成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处确认,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在每年春季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并报送《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见附件2)至教务处。
第十九条教务处对申报情况审定,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学生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五章 记载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以学分计。
第二十二条 经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超出2学分部分,可以转换代替相应选修课程学分或实践环节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转换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纳入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评价指标。
第六章 学分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学院评议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学院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等同于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留存入档。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0〕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