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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2017版)


时间:2017年08月24日    作者:教务处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任何违规转学行为发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因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需理由充分,经转出转入学校共同认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其中,四年制本科大三年级或五年制本科大四年级申请转学的,应降一年级。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对学生申请转学材料进行初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审核学生高考分数是否高于拟转入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若学生拟转入专业我校在该生生源地无招生计划的,按照学校在该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审核。校医院复查学生身体健康情况,经校纪委、监察处同意后,将学生申请转学材料转相关学院研究。

(二)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表决,形成会议纪要,报教务处复核。

(三)教务处将复核后的学生申请转学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拟同意转入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入的,由教务处书面回复转出学校。

(四)重庆市内高校间的转学,由教务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所有转学手续完结后,学生方可凭转学确认表报到。由教务处完成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将转学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患病学生需经校医院复查身体健康情况。

(二)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表决,形成会议纪要,报教务处复查。

(三)教务处将复核后的学生申请转学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拟同意转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转出意见。对不同意转出的,由教务处书面回复学生所在学院。

(四)由教务处将学生转学材料寄送拟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重庆市内高校间的转学,由转入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学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所有转学手续完结后,学生方可凭转学确认表办理离校。由教务处完成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七条 转学受理时限为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起,至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止。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一)教务处负责将国家和重庆市以及学校有关转学规定、转学确认程序等在学校校园网主页上发布。

(二)教务处负责在校园网主页上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该生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和学校已做工作(转出学校应载明对转学学生资格条件、学业成绩、学籍状态等审核情况,转入学校应载明对转学学生相关情况的审核,是否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是否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同意其转学。

第九条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转入本校学习等类别的转学,国家和重庆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航空院校在我校招收飞行员等类别的转学,除国家和重庆市有明确规定以外,纳入正常转学规范管理。

第十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本校学习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生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应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转学直接或变相收取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或捐赠。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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