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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7月15日    作者:教务处    浏览: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理念,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本科学生辅修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业设置

开设的辅修专业是我校师资力量雄厚、学科优势明显的专业,依据社会和学生的需求,由开办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二条 培养方案与修读年限

(一)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课程体系涵盖该专业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的主要课程。

(二)专业教学执行计划按照培养方案执行。学生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有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免修。

(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第五学期至第八学期共四个学期内完成,其中,第八学期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

第三条 修读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自愿修读辅修专业者。

(二)学生学有余力,具备相关学科专业基础,符合相关专业招生条件者,可在第四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每人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并自愿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四学期按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要求提交申请。

(二)教务处会同开办学院进行学生修读资格审查,对符合修读条件者,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

(三)学生依据录取通知登陆学校财务处“学校网上缴费综合平台”缴费系统缴费,学院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做好学籍注册工作。未按期缴费者,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五条 教学管理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负责招生与宣传、培养方案审查、教学计划与主讲教师审定、教材审定与征订、教务系统管理与维护、证书打印与制作等。

(二)开办学院工作职责:负责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安排与调度、主讲教师选派、考试组织与实施、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班主任选派、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等教学与教务管理工作。

(三)课程学习以开班授课为主,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四)开办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加强管理与考核。辅修专业的学生享有与本院主修专业学生同等的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五)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持主修专业课表向任课教师请假,经开办学院批准,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成绩与相应学分。

(六)主修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教学内容与辅修专业课程一致,且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学分的,经申请可免修辅修专业课程,由开办学院审批,但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七)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参照《重庆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开办学院负责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学院应及时关注学生学业进展情况,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生学籍注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拟注销学籍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无误后,书面报教务处注销学籍。

(二)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记载方式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但所修课程学分不纳入主修专业学分和学籍处理。

(三)双学位课程凡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开办学院负责安排补考。

(四)辅修专业学生考核违纪与作弊的处理按《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五)学生自愿放弃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者,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主修专业校选课学分。

(六)辅修专业学习结束时,由开办学院打印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学院存档,另外两份集中送学生所在学院放入毕业档案。

第七条 证书发放

(一)辅修专业学生的证书发放资格审查由开办学院负责,与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修读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放重庆交通大学本科辅修专业证书;对修读满两年未获得本科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

(三)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发放重庆交通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四)毕业时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于每学期开学初申请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重修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补发证书。

第八条 学费

(一)修读辅修专业按学年分两次缴纳学费。学生第四学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第七学期初缴纳第二学年学费。

(二)因故中止、放弃修读或被取消修读资格者,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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