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环境,根据《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条件明确、计划公开、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
第四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转专业包括转不同专业和转不同专业大类。其中,学生申请转入不同专业大类的,应按规定参加转入专业大类的专业分流。
第六条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及专长的;
(二)因患某种疾病或自身原因,经学校认定,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招生录取时按文史类专业招入转入理工类专业的、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有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的;
(六)已参加专业分流的;
(七)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也可要求其转入下一年级;对在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成立以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3名以上学科专家组成的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学生转出申请的,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二)学院要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含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主要内容。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三)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提出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拟转出学院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拟转入学院。
(四)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组织考核,由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提出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拟转入学院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呈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将最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六)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生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应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经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或捐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