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学校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作息时间
第三条学生一日作息制度是学生在学校合理分配学习生活时间的基本标准。在校学生应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一日作息时间表》合理安排和规范作息习惯。
第四条各学院、学生社区管委会应通过各种途径告知学生,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一日作息制度。各学院辅导员应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有不能按时起床、上课迟到早退等行为者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作息、宿舍管理等制度,且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学习督查
第五条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课堂行为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学院负责人应组成学风巡查小组经常性到学生课堂巡查,督促学生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并形成督查报告,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并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教育和引导。学生有旷课等违纪行为,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可对学生的课内外学习行为进行督查。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和操行考核等的核心内容,并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生开展活动按“谁主办,谁审批”的原则进行组织,重要活动要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确认,重大活动学校还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九条各学院应制定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认证制度,把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次数和效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学生素质操行分的加分依据。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不良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 学生应恪守诚信。〖JP3〗不得在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学位论文、课程论文等与课程学习相关及公开发表、出版或参赛的成果及作品中,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违者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JP〗
第四章 归寝就寝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有住校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以及节假日(含法定节日以及周末)结束当日晚归(晚上宿舍关门前不能按时归寝)、未归学生进行登记和分类管理,各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社区学生自律委员会应每天向辅导员和学生社区管委会报送晚归学生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比赛或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或活动,不按时归寝的,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送相应学生社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备案确认和擅自晚归、未归的,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由学生宿舍值班员在宿舍关门后登记整理,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情况,学院视情况报告学生工作处或分管校领导。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未归的,由各学院积极联系、寻找,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按《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实习、军训及学校、学院、社区管委会、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学校请假,应委托他人或通过传真等方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JP2〗学生请销假应严格执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请假制度》。确因急事、急症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需要马上离校且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口头、电话或短信请假,事后按规定程序完善书面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JP〗
第十八条 学生假期(含双休)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放假安排,按照学生工作部(处)关于假期结束后统计返校学生人数的要求,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
第六章 安全巡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党政领导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学活动现场巡查。各学生辅导员每周至少两次到教学活动现场和寝室巡查,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巡查内容包括巡查人员、时间段、巡查范围、学生学习生活情况等巡查信息应被详细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梳理各学院反馈的信息,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
第七章 问题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及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学生建立台账,主动关怀,谈心谈话,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处牵头相关学院、学生社区管委会参与,定期对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排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领导定期主持问题隐患集中排查整改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
第八章 学生工作联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月初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主持,相关校领导出席,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安全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各学院和学生社区管委会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学生工作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在双福校区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的各单位应总结通报上月工作,部署本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共同商讨解决措施,讨论本月工作重点、难点,促进学生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学生工作部(处)将会议商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材料,送达相关单位抓紧落实。
第九章 校外住宿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统一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校外租房住宿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申请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申请的老师见证下签字确认,辅导员应联系其家长或监护人予以确认。辅导员应教育引导学生保护自我人身财产安全,提醒学生可能发生的危险,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学生申请获批准后及时让学生提供租房合同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晚点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学生社区管委会和学院辅导员、班长等提供准确的校外住宿地点及联系方式,每两周应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建立校外租房住宿学生管理档案,相应辅导员应定期与校外住宿学生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和沟通。
第三十二条获得批准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将学校安排的宿舍床位出租或出借,其他学生不得私自占用校外租房学生的寝室或床位。
第三十三条 未申请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回学校住宿的学生,视为夜不归宿,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重大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生工作系统高度重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所有学生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沟通、稳妥地处理,学校信息报送要求为:30分钟内口头报告校党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处),2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