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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8月12日    作者:    浏览: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

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被企事业单位书面感谢表扬,加1~4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加1~4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3(6)分;

(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6(9)分;

(3)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10(15)分。

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学院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学生团体干部,辅导员助理的酌情加1~3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1~2分;

(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①获校级表彰,加3分;

②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

③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三)操行减分

1.受通报批评,减2分/次;

2.受警告处分,减4分/次;

3.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次;

4.受记过处分,减10分/次;

5.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

6.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不合格者,减5分;

7.学生在课堂出勤、日常文明行为、参加规定活动、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其它违纪情况视情节酌情减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或专业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

(二)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校级奖励,加2~5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0.5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加20分/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10分/篇;

3.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6分/篇;

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加1~3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

3.其它出版社,加6分。

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专利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10~15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加3~6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十一)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2014〕211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文体分

(一)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分/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二)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校级奖励,加2~5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6~10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11~15分。

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

(三)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四)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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