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生自学考试
本科第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职业竞争力,并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我校决定在普通本科生中开展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以下简称“自考本科二学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设的“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应是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社会急需、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
第三条 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助学的考生应为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读一个“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以扩充知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教务处、校属有关学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考本科二学历”招生宣传统筹、策划、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籍注册、教学组织、考生管理工作;负责考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办理工作。
(二) 教务处负责协助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自考本科二学历”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校考课程的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出具校考课程成绩证明。
(三) 校属有关学院协助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自考本科二学历”招生宣传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自考本科二学历”任课教师选聘和考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名及注册
第五条 报名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二)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 普通本科二年级、三年级在校生。
学生本着自愿参加原则,需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方可申请就读。
第六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每年招生一次。每年6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9月开始报名工作。报名注册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七条 报名程序
(一) 考生在重庆交通大学“自考本科二学历”网上报名系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自考本科第二学历入学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
(二) 审核通过后的考生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持学生证、主修专业成绩单报名,并须在《重庆交通大学自考本科第二学历新生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报名“自考本科二学历”的考生,须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重庆市自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自考考籍注册,继续教育学院应协助督促考生做好注册、缴费工作。
第三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九条 自考助学是对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自考本科二学历”助学实行学年制,助学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的课程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设置。课程分为统考课程、校考课程、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三部分,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13门、70学分,教学组织和指导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方案,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采取在线教学、面授指导等教学模式。面授指导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十三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统考课程的考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校考课程的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考核(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在校生主修专业已经学习通过的两门公共政治课程以及与自考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所有免考课程学分总和原则上不能超过总学分的50%。免考由考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初审通过后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具体可免考课程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课程免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下一时段的考试。如统考课程重考,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重新缴纳报名考务费。
第十六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课程的教学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课程教材由继续教育学院结合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确定。教材由考生自愿购买。
第四章 考籍与考生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取得自考考籍的考生建立助学档案,记录其助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校属有关学院为每个助学班配备班主任,负责考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自考政策传达、教学信息通知、学费清缴等工作。
第二十条 考生助学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办理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考生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学分,并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申请办理由重庆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和重庆交通大学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在校期间未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可以继续参加课程考试,待全部成绩合格后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可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交大〔2020〕30号)规定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
第二十四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考本科二学历”经费的统筹分配工作;如与校外助学单位开展联合助学,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不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未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之前,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对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调整,则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