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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8年05月18日    作者:国际处    浏览:


交大〔2016〕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教育部审批同意,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另设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我校经教育部审批同意,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和提升学校学科专业水平。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由相关职能部门、国际学院及相关学院共同实施,主要涉及到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制订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有关规定;

2.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学校审定;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组织中外合作办学的申报、复核、评估与认证;

4.负责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教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本科层次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本科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校内学籍管理。

(三)研究生院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研究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校内学籍管理。

(四)发展规划处

负责审核每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专业和规模。

(五)招生就业处

1.负责按照学校确定的招生专业和规模,指导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宣传;

2.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录取工作。

(六)财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3.审核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年度预算。

(七)国际学院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出国(境)学生的日常管理;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申报材料、评估材料的准备工作;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所涉及的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工作;

4.协助财务处拟订财务报表,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预算与决算。

(八)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及考评。

(九)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

相关学院根据国际学院的教学需求,选派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校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分工,积极支持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学生归属及管理

第六条 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义招收的学生原则上归属国际学院,并以国际学院学生身份参加校内活动。学校有明确批示的例外情况,按学校批示办理。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际学院负责与外方商谈合作协议,协议经学校法律顾问出具认可意见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校内程序报学校审核,并经校务会研究同意后签署。

第八条 协议签署后,国际学院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五章经费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条例》及《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报有关部门审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涉及到的学校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计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国际学院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实际投入编制年度预算,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将择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条例》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一)发布虚假招生宣传;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

(四)未按规定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项目复核或评估不合格;

(五)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六)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

(七)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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