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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青年教师工程实践锻炼支持办法(试行)


时间:2015年08月20日    作者:人事处    浏览:


 

交大〔201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青年教师对先进工程应用技术的了解,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的沟通和联系,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培养和提高我校青年教师工程应用、科研创新、技术服务能力为原则,以加强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地)合作为目的,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以学校组织为主。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领域、研究方向和合作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地安排青年教师脱产到合作单位生产、科研一线锻炼,探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发展机制。可采取挂职担任助理、技术人员或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等多种方式。

学院若与部分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学院可组织教师开展实践锻炼,但需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养期限

锻炼培养的期限由学校或学院与合作单位商定,一般为6~12个月(博士后研究除外)。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选派条件

选派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协调能力。优先选派进入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的教师。

第六条 选派人数

为使青年教师工程实践锻炼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从2015年起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锻炼,并根据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工作内容

学校组织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主要是在实践中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流程、技术设计及研发过程,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等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青年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维护学校荣誉;

(二)按照合作单位要求,完成岗位职责;

(三)促进学校与合作单位的多方面合作和交流;

(四)根据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相关事件,联络相关学科,切实解决合作单位相关问题。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求,制定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培养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次,每年共安排2次。

第十条 学校根据联系的实践锻炼单位所提供的锻炼时间、岗位数和专业要求等,按照学院分配具体实践锻炼教师名额。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个人申请,各学院根据各自专业要求及发展方向,确定具体选派人选,第二年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可优先进行选派。

第十二条 学院与企事业单位有明确实践锻炼计划的,可不受学校计划限制。

第四章 选派待遇

第十三条 派出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全额发放。锻炼期满回校考核合格后,按照非教学单位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绩效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工作绩效津贴。回校考核若不合格,须从本人的工资中酌情扣减。

第十四条 学校每3个月按照财务规定报销一次往返旅费。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工程实践锻炼的经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表现优秀者,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期满后,需撰写实践锻炼报告,并填写考核鉴定表,由实践单位作出鉴定意见(企事业单位基层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学院提出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践锻炼结束后要为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一场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师因参加实践锻炼未完成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者,年终绩效工资核算时结合实践锻炼时间(按照整月进行计算)对本人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予以相应减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学校选派,到地方政府挂职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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