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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重修管理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作者:教务处    浏览:


为更好地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学分制重修教学管理,根据《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 课程重修开设方式原则上为跟班重修。特殊情况学校可安排少量课程开班重修。

第三条 重修课程按对应学年开设,学生通过选修低年级对应学期所开设的课程跟班重修(含毕业年级学生)。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四条 学生重修报名通过教务网学生个人帐号网上选课实现,课程一旦选定即纳入学生个人选课记录,重修费按学校统一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并按学年结算。

第五条 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网发布的选课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学生方可免听相应学时课程与参加期末重修考核,否则学生不能获得该课程重修与考核资格。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含开班重修)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重修”标记。

第八条 跟班重修与开班重修的课程考核,纳入所跟专业年级的课程考核,由开课学院与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学校不另行组织毕业前不合格课程考核,若学生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选修低年级对应学期所开设的课程跟班重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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