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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2017版)


时间:2017年07月29日    作者:教务处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办理工作,根据《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的;

(三)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二条学生因创业、疾病或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

1.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创业策划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经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建档后办理。

2.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证明。

3.学生因私出国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4.学生因应征入伍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经校武装部备案后办理。

学生应在得到学校书面通知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

(二)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休学的事由时,应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10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限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3次,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入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和贷款停发;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六)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况,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四)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五)因创业休学申请复学者,经学校认定其创新创业成果后,满足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的,可优先转入创新创业相关专业学习,也可优先满足其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六)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应征入伍休学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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